家事实务|非婚生子女探视纠纷数据分析
上期在梳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诉争起因时发现部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诉请抚养权是因为探视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而探视纠纷在子女抚养类纠纷里也是一个典型问题,故笔者把相关判决数据一并做了整理,探视类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细节,详见下文。
数据概况
数据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检索要素: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纠纷
检索年份:2020年
数据总量:28份
二
探视争议的根源在于父母旧怨未消、权责不明
子女探视争议多是父母情感、财产纠葛的延续,非婚生子女的探视争议除了父母的情感财产纠葛外还与分手方式和当下生活状态有关,具体缘由如下:
1、分手时未提及子女探视问题。如上期所述很多同居男女分手也就一句话一转身的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根本不曾提及,部分男性甚至都不知道子女的存在,直到多年后抚养诉讼爆发才紧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直面过去的这段纠葛,一方索要抚养费、一方主张探望权,一方控诉对方不负责、一方怒称被剥夺亲子时光,总之,权责未清的前提之下都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对方的责任。
2、分手时约定放弃抚养权和探望权。同居关系的解除一般单方表示即可,为免后患大多会选择将感情、财产和子女做一次性了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一方放弃权利免除义务,此后两不相关。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3例双方分手时约定一方放弃抚养权和探望权,另一方自行抚养孩子,分手后放弃方反悔诉请探望。但是,从法律视角来看,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当事人的放弃而消除。
3、探望方式和频次无法达成一致。一般分手后各自都有了新生活,直接抚养方或从子女学习考量或顾及现有家庭,会对另一方的探望频率、方式和时间做些限制,如一方要求每周末接走探望,直接抚养方限定只能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探望。又比如直接抚养方再婚后给孩子更名改姓限制另一方到住处探望等。再比如,分手后直接抚养方带着孩子搬离至别的城市或国家,不直接抚养方探望无门。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双方就探望方式和频次无法达成一致成诉的一共10例。
4、直接抚养方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抚养权既是为人父母的权利亦是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承担抚养责任的一种典型方式,民间通俗认为付费和探望是一体两面,只有如实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责任才有可能享受部分亲子时光,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直接抚养方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的共5例。从法律视角来看,抚养费与探望权系两个法律关系,无法相互消除或牵制。
5、分手交恶,再见生怨。这算是阻碍同居男女分手后行使探望权最常见的原因,此次查阅的判决里因双方交恶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的一共5例,其中一起较为极端的是因探望孩子双方亲属数次大打出手只能诉请法律保障。所以说,分手需冷静,友好协商方为上策。
探望频率、方式的确定需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直接抚养方日常生活为准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父母间的财产关系或约定而消除,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诉请行使探望权是会被支持的,只是在双方无法就探望频次、方式和时间协商一致时,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酌情判决,具体标准如下:
(一)探望方式分为居家探望、陪同探望、在外探望
此次查阅统计的判决数据里对探望方式做了明确规定的一共21例,其中判决限定不直接抚养方至孩子现住所探望的共5例,要求在直接抚养方陪同情形下探望的共3例,可接走探望的共13例,还有1例因男女双方实在无法沟通,法院从安全因素考量判令男方可在孩子学校探望。
对于探望方式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
1、孩子的年龄。此次查阅的判决显示对于学龄前儿童法院出于安全因素考量,倾向于判决不直接抚养方到孩子现住所居家探望,学龄前儿童对于直接抚养方的依赖度较高,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亲密度及熟悉度都不及直接抚养方,将孩子带出探望可能会影响孩子的身心稳定,故而判决居家探望较为稳妥。(2020)豫1081民初5764号判决对于探望方式的确定做了年龄区分,五周岁以前居家探望,五周岁至八周岁可接走探望,八周岁以后自行协商。八周岁以后孩子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对于探望方式也会有自己的意见,在行使探望权时也应尊重下孩子的意思。
2、直接抚养方当下的生活和意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必然会影响直接抚养方的生活,无论是从道德角度还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探望权需在不影响直接抚养方当下生活的前提下行使,如直接抚养方现已结婚或与他人同居,居家探望必然不适宜,外出陪同探望或接走探望更合乎情理。
(二)探望频次需综合考虑孩子当下生活和学习状态
对于探望频次的确定一般需要考量两个因素:探望频率和单次探望时间,在确定探望频次时需综合考虑孩子当下的生活和学习状态,具体标准如下:
1、探望不宜过于频繁,一般每月一到两次
此次查阅统计的判决数据里对于探望频率的限定以按月计算为主,共14例,按年计算的仅2例,按周计算的共4例。现今未成年人的学业压力较大,在校学习以及课外训练几乎排满,(2020)京0105民初9851号判决里的孩子每周仅有周日下午能够休息,因此,为了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法院在确定探望频率时一般以一月一次(6例)或一月两次(6例)为主,还有2例因孩子学业繁重与不直接抚养方略为生疏故法院判定每两月探望一次。
2、单次探望时间做明确规定,以便执行
对于单次探望时间的确定一般也包含两个因素:单次探望时长和起始探望时间。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对于单次探望时间做了明确规定的共17例,其中4例限定了单次探望时长,剩余13例是直接规定了单次探望的起始时间,即:几点接走几点送回,谁接谁送也予以明确,如:早九点女方送至指定地点,晚四点男方送回住处。
对于探望时间的明确规定其实是便于双方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的,否则,需要法院解决探视纠纷的双方随时随地可能会因为孩子的接送和探视时常起争执,一再诉讼解决此类细节问题也非常道。
最后,就孩子的抚养系列纠纷而言法律仅能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益,大到孩子随哪方生活、小到多久探望一次及每次探望地点、方式和时长,法律没法按流程设置每个细节,更多需要父母双方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协商解决。笔者真心建议为人父母者在处理探视问题时尽量搁置争议,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出发(父母情绪稳定心态平和的参与成长)去探讨确定探视细节。
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家事法律手册3.0版》电子版,如需纸质版请联系家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赵婧律师
- END -